一、贩毒罪如何取证才合法?
贩毒罪只有向知情人士询问案件的实际情况等方式取证才合法,具体的取证方法如下: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
(1)应当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2)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
(3)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4)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5)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
(6)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
(7)如果存在目睹抓获、起赃过程的其他证人也应当出具证人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8)尽可能对抓获、起赃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9)如实转化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在毒品案件的线索筛查、交易与行踪监听、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广泛应用。但是,将技侦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却存在问题。如将监听或特情人员举报发现的线索记述为“群众匿名举报”,将手机信号追踪记述为“尾随跟踪”。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
①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国相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进行了推定式的规定,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虽然对证据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应当注意就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依旧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如较为常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式携带、运输毒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应当具有以照片、录像等方式证实毒品采用何种方式高度隐蔽的证据。
②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3、证明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据
二、有利于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措施
1、毒品犯罪案件专人办理。由于此类案件犯罪手段隐蔽性强,获取证据的难度相对一般刑事案件大得多。专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实现办案专业化,有利于提高取证质量。
2、对侦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全面收集侦查单位、侦查人员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听取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单位对此类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举办专门业务培训班,有针对性地提升侦查人员整体收集证据能力和水平。
3、制定统一规范的办案细则。上级侦查机关可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规范的毒品犯罪案件办案细则,以便侦查人员全面、及时、规范取证,提高整体办案质量。
4、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对侦查终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及时、全面、规范收集证据,是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均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对案件质量严格把关,一旦发现没有及时、全面、规范收集证据的情形,马上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完善,避免质量不高的案件流转到起诉、审判环节。
5、有效利用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刑事诉讼法已经将重大毒品犯罪纳入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范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审批程序等进行了严格规定,确保侦查机关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破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据此,制定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破获的案件证据转化操作规程,既能做到规范化执法,又能有效运用合法证据。
对执法活动重点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对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工作,搜查、检查或现场勘验,以及提讯犯罪嫌疑人等执法活动重点环节,进行录音录像,有效固定取证过程,规范执法行为。
任何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在最终量刑时,都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要合法,不得侵权,对于并非是以合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有可能该证据依旧可以影响量刑,但是收集证据的主体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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