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主犯从犯怎么判刑?
主犯应当按照贩毒品种、数量及其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如果是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贩毒罪的认定应当结合贩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确定,司法机关必须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后,如果各项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存在的,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具体的判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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