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贩毒罪未遂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
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相一致来认定。即认为:贩卖毒品的当事人在主观上要具备贩卖毒品的意图,也就是主观犯意构成,同时还需要其已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的毒品转让行为,就是客观的构罪要件,这两个要件是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主要标准。
1、以实际交付为判断标准。
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实际接洽在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未完成交易被抓获。
2、不能犯未遂。
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交易成功或正在交易,认定未遂。
3、毒品进入交易状态,买卖双方就毒品交易进行磋商时被抓获,认定未遂。
4、毒品交易双方事先并未就毒品交易价格达成协议,在交易现场进行价格磋商,由于磋商不成而导致交易未完成,认定未遂。
6、主观不明知已成功交易的毒品为假毒品,该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
7、以贩卖为目的的购入毒品,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已经接洽交易但毒品未实际接收到毒品的成立未遂。
认定贩卖毒品罪,核心在于认定贩卖毒品行为。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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