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换句话说也就是贩卖毒品罪无罪的辩护词。相信大家都知道,辩护词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作出的,普通人虽然不需要写辩护词,但是也可以对其内容进行适当的了解。下面,律图小编提供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一份,供你参考。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何健律师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庭审,通过庭前的证据交换及上午的法庭调查,可以明晰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据此,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仅为两份:所谓吸食者的陈述及xx的供述,然这显然不能成立。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提交的仅是七种证据种类的一种,即证人证言,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属孤证;其次,所谓吸食者的陈述也都相互矛盾,例如公诉 机关指控的第四次及第九次显就缺乏证据的客观性,第四次中,xx的供词是不知谁打的电话,而xxx称是xx打的,这就肯定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打的电话都不 知道,又何从知道向谁购买麻古。第九次中,xxx的证词是八、九粒,xx的证词是10粒,此即存在矛盾之处;再次,吸食者的证词都是言称打电话,那么就应当提交电话记录及通话时间记录予以佐证;其四,xx虽是被告人,但就贩卖毒品罪来说,与被告人xxx不是同案被告人,其陈述仍应是证人证言,同时有必要提出的是,xx当庭也予以了否定,公诉机关也十分清楚xx的供述不能成立,所以xx的供述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中都未予以认定,这就足以说明公诉机关也认为xx 证据缺乏客观性;其五,尤为重要的是,在起诉书中认定贩卖毒品事实中,指控xx、xx的犯罪事实时,都体现了被告人xxx在两被告人处购买麻古,而所谓被 告人xxx贩卖毒品中,没有xx、xx出资购买的体现,这就恰恰说明被告人xxx是吸食者,出资购买毒品的本身反映了被告人xxx没有贩买毒品,如自己贩买,从逻辑上及常理上也不可能还购买吸食,此指控说明了xx、xx以贩来养,而被告人只是吸食;最后,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九起贩卖毒品事实,其中六起的表述,都是2006年底或2006年腊月,时间上的模糊性也说明了证据上的不确定性及不客观性。
证据充分确实是刑事案件的法定条件,证据充分确实是以证据几项种类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证据充分确实、查证属实,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都予以了充分体现,特别是吸毒者贩卖毒品犯罪,在证据上更应当慎重,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开篇就明确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在本案中,被告人xxx是吸毒者,且庭审中已查明, 被告人xxx购买毒品后都一次性吸食完毕,同时肯定的是,公诉机关除相互矛盾的唯一证人证言外,没有毒品来源证据,也没有所谓吸食者联系购买毒品的证据,显不应认定,最高法座谈会纪要作为全国法院审理购买毒品犯罪的指导性文件,其第五项明确了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提到: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这正适用于本案,其规定是: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一没有毒品、毒资,二没有被告人供述,三没有毒品来源,四没有贩卖通讯记录。仅以证人证言显不应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决无罪.
此致: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对于毒品犯罪,我国一贯采取的态度都是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具体对某个毒品犯罪量刑处罚之前,我们要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要冤枉的任何一个无辜的人,同时也不能放跑任何一个犯罪的人。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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