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是行为人对毒品进行买卖的一种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贩卖毒品多少克,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也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对贩卖毒品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经过小编在上文中的介绍,相信此时大家已经知道该如何对贩卖毒品罪进行认定了吧。罪与非罪的认定、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都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了解贩卖毒品罪其他方面的内容,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具体咨询。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