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李某某因涉嫌贩毒逾25公斤、制造毒品25公斤,被公安机关在制毒窝点所在大楼的停车场抓获。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某制造和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和张承方律师在二审介入本案,经多次会见李某某,研究全案材料,精心准备辩护思路,全力以赴当庭劲辩,最终本案得以上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参与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二审辩护取得重大成功。
裁判结果
在发回重审后,丁一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重审法庭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人与同案犯苏某的贩卖毒品25公斤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决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成功得以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