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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概念是什么?

运输、制作、非法运输毒品、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都是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运输毒品的情况分为好几种,以贩卖为目的的行为就属于运输。走私毒品虽然是运输的一种但在法律中走私行为被单分离出来。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概念是什么?以下是此罪行概念等相关信息: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概念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运输能够用来提炼毒品的植物组成部分的数量达到标准的行为构成本罪。将能够种植成活的毒品原植物灭活且目的并非用毒品谋取利益或使用目的为医学方面等正当目的的,不属于定罪范畴。此罪行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制度,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有法律纠纷可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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