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犯罪主体方面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虐待罪的主体刑法有特殊规定,即家庭成员,有必要对此加以分析。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中 共同生活的成员。比较典型的是由法定关系组成的家庭,如夫妻之间;由血亲组成的家庭,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等;由拟制血亲形成的家庭,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这些关系都要求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除了上述典型的家庭关系外,当今社会不乏同居者,具有这样关系的行为人能否构成虐待罪的主体,我们认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现实生活中的虐待行为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会发生在师生、雇主与雇员之间等,刑法之所以只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才构成犯罪,旨在特殊保护处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成员。因为,婚姻家庭中受虐待的被害人,通常无法挣脱或者很难挣脱这种家庭关系的束缚,在这种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居于优势一方可能会借助家庭的掩护,长期对被害人进行虐待,家庭以外的人难以干预,导致被害人缺乏有力的救济途经,且长期的虐待对被害人、对家庭乃至对社会都会产生负面效应。鉴于此,刑法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规定为虐待罪。我们认为,从这一角度出发,虽然同居二人没有办理正式结婚手续,不是合法夫妻,与对方子女未能形成法定的继子女关系,但实际上,同居者的双方以同居的形成组成了家庭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具备了家庭的形式与实质,同居者及其子女应当视为家庭成员,发生在这蝗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其危害与发生在典型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并无本质区别,应当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非婚同居者之间系家庭成员,同居双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若共同生活,也与同居者之间构成家庭成员关系,因此,对与其同居者子女长期虐待的,亦构成本罪。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其区别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区分的难点。虐待罪的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被害人遭受痛苦。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痛苦通常不会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并不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便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也不是某次虐待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长期虐待的结果。这是其与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的重要区别,故意伤害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直接故意的内容为通过实施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身体健康(功能、器质受损)受到伤害(轻伤以上):间接故意伤害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要求明知其行为会(可能会)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所不同。虐待罪是长期以殴打、拧掐、烫、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虐待罪的行为是长期的、相对连续的进行,而不是偶然一次实施殴打、冻饿等虐待行为。虐待罪的一般犯罪构成,并不要求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情节恶劣即可构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或者虐待动机卑劣、手段凶残等。长期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是虐待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所指的造成重伤、死亡后果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有着本质区别。虐待罪的加重后果,不是由某次或某几次虐待行为单独、直接造成的,而是因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逐步导致身体状况不佳、营养不良、病情恶化、精神受到严重刺 激等情况而致重伤、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所致。重伤或者死亡结果一般是长期虐待行为积累所致。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一次或者连续几次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伤害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客观联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
如前所述,虐待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不仅仅是对被害人身体进行殴打,侵犯人身健康权利。因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侵犯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对于不同行为方式的虐待罪,其侵犯的客体又会有所不同,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虐待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对被害人进行人格凌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等。由此可见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而故意伤害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利。
与故意伤害罪相比,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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