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可构成。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除具有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共有特征,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在此,抢劫故意的形成应当先于入户行为,入户无非是抢劫的予备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
2、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的现场即“户”内。这与其他转化型抢劫不同,地点只能限定在户内。其它转化型抢劫不仅包括现场,还包括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如入户盗窃后刚离开户,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属于一般抢劫。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而并非是指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
1、“户”的含义和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宾馆旅店、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总之,这里的“户”应当指私人住宅或相当于私人住宅的封闭性场所,而不包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对于居民有自己的宅院的,进入其宅院范围内,一般以视为“入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这里的“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如果抢劫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甚至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行为,就构成了入户抢劫。应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入户抢劫的处罚也是很严厉的。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一些法定情形内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犯罪当中严重的情节,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此时一般是对行为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实践中,需要对这里的“户”做出相应的认定,并非只要是封闭的空间,那么就一定构成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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