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窃、诈骗和抢夺属于三类比较常见的罪案,由于其并不涉及暴力行为,因此情节相对轻微,判罚的严厉性也相对较轻,但在某些盗窃、诈骗和抢夺等普通违法行为中,因为当事人被发现、拒捕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此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即成为转化型抢劫罪,那么,转化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其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就不适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条的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并不必须够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但是如果使用当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人为是犯罪。
2、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这里的 “当场” 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中,没有达到目的,未取得财务而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的行为就应当人定为转化行抢劫罪或者取得财物后被人发现,在逃跑被追逐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人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作案以后,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也就不能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的刑法条款论处。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所谓的窝藏赃物,是指为了保护赃物不被追回,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所谓毁灭证据,是指销毁、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痕迹物品以掩盖自己的罪行 。只要行为人处于上述任何一个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具备够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综上所述,转化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其前提是犯罪分子在转化前实施了非暴力的盗窃、抢夺和诈骗,其次犯罪分子在实施前述行为后必须随即当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最后犯罪分子之所以转化为暴力行为,就是为了进行销毁证据、拒捕或窝赃等与前述盗窃、抢夺和诈骗相关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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