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大于故意伤害应如何区分
《刑法》第293条第一项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行为人的所侵犯的客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进行区分,加以合理认定。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主观故意。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的结果,但是在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随意殴打他人构成的寻衅滋事中,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
客观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在实行行为之前有一个蓄谋、预备的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后果为条件,如故意伤害罪是以侵害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成立,而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同时考虑行为及结果,根据行为的情节、结果的轻重,予以认定。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后果为条件,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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