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和抢劫罪异同是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区别两者的关键有几个方面:
(1)犯罪手段不同,绑架罪以绑架人质为手段,抢劫罪不包括这样的犯罪手段。
(2)强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索要的财物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罪犯通常要求第三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后者抢劫的财物通常是在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罪犯当时直接从被害人处强取。
(3)侵害对象不同,绑架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被绑架人质和人质的亲属及相关人等,表现为双重或多重被害人,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4)侵害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而抢劫罪则不一定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绑架罪?
1、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在我们国家绑架罪和抢劫罪可能很多的,没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所以他们常常将这两种罪名混淆到,对他们的量刑还有法律规定,都不是特别熟悉,实际上这是我们国家在犯罪的构成要件当中有一些细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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