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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双罚制案件有什么规定?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现代社会中,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当然,我国法律也是有很多方法去制裁这些犯罪行为的,在每个地方,每个政府都会有很的政策是来惩罚犯罪人员的,那么,单位犯罪双罚制案件有什么规定呢?

一、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单位犯罪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研究单位犯罪自首,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单位犯罪是一种双罚制吗

我国刑法中将这种两罚制界定为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与单位犯罪概念相一致的。目前,这一制度主要是指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中的相关成员处以自由刑为主的多种刑罚手段的刑罚制度。

两罚制又称双罚制,是指在运用刑罚方法处罚的同时,也处罚与该犯罪有关的法人内部成员。是当今确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国家最为推崇的一种处罚方式。

具体概念可以概括为司法机关在对违反刑法应该接受处罚的单位或法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既处罚单位或法人又处罚其中某些自然人的一种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内容,各国立法均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却是保持一致的。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伴随着单位犯罪我国的确立而广泛采用的一项制度。

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采用到1997年刑法典中正式确立,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在我国已经经过了将近20年。虽然这一制度是在结合外国法人犯罪两罚制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但是由于对一些特殊性的考虑不够完善,加之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刚刚起步,没有足够的实证分析和经验积累,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确立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总的来说是采用了以单位罚金刑和成员的自由刑为主的一种制度。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关于单位犯罪双罚制案件的规定,不仅仅是会处罚个人,相关的单位或者公司企业都会受到惩罚,我们大家应该对法律知识家以了解,当我们在遇到问题时,想想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问题,以上就是对于单位犯罪双罚制案件的相关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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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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