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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公司的刑事责任吗

股东承担公司的刑事责任吗

我国有相关的规定,公司或者企业是由股东集资发起成立的,那么股东自然就是最大的负责人员。但并非所有的股东都是直接负责管理的,股东下面也会分派一部分人进行管理的。

所以说,如果公司犯罪的话,但是股东并没有参与,或者当时有过反对的立场的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也就不会承担公司的刑事责任了。

而在《刑法》中有规定:

1.凡是对社会存在危害行为的企业、团体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除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或者管理人员以及参与犯罪的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刑罚处罚。

2.国有企业犯罪的人员或者是其他相关的人员参与犯罪的,拘役或者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数额较为庞大的,则处罚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如果成立的公司或者企业等单位是为了犯罪活动而进行的话,那么在确定是犯罪活动的话,不会以单位犯罪来处决。

2.如果将公司的名义偷盗过来进行犯罪的,那么便会按照刑法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来进行论处。

3.公司的所作所为构成犯罪的时候,主体便是公司,但是公司毕竟是不能动的,和人直接犯罪是不一样的,但究其根本,还是人来进行管理实施操作的,同样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因此,犯罪的主体是一定会受到惩罚的,那么若是公司作为犯罪的主体,那么操纵其犯罪的必定要是身份特殊的人或者是职位相当不错的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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