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了单位犯罪,也就能够意味着会有一定的处罚,并且在单位犯罪当中,应该有主体来构成,那么什么情形对于单位犯罪不能予以否认呢?根据相关说法,在案件当中否认了特定的单位具有的犯罪主体的资格,也就是单位犯罪主体的予以否认。
哪些情形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予以否认
一、内因与外力: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问题产生的背景分析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顾名思义就是在具体案件中否认特定单位本应具有的成为犯罪主体的资格。笔者认为,该类问题的产生源于刑事立法内在因素与个案实践外在困惑相互纠集的基本背景。
(一)制度性因素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法定处罚幅度与同等的自然人犯罪存在显著不同,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单位犯罪中应追诉科刑的自然人,受到立法上相对较轻的宽佑对待。学界通常认为,这是在1997年《刑法》全面确立扩展单位犯罪类型后,随即集中呈现单位犯罪主体否认问题的制度性因素,具体表现为:
1.在适用范围方面,单位犯罪较自然人犯罪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刑法》30条规定可知,单位能够成为哪些犯罪的主体,必须遵循刑法规范的确定性指示,除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外,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个罪构成与处罚主要是基于自然人犯罪既遂形态加以规范设定,绝大多数单位犯罪个罪条款仍可适用自然人犯罪,故单位犯罪的立法惩治覆盖面远窄于自然人犯罪。当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时,可以肯定的是单位不应作为犯罪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在处刑种类方面,部分单位犯罪对责任人员刑罚可选择性大于对应的自然人犯罪。以受贿罪为例,单位受贿罪仅适用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自然人的受贿罪却适用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在追诉标准方面,部分单位犯罪较对应的自然人犯罪大幅度提升。例如,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则要达到20万元以上才构成该罪。
4.在共同犯罪方面,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较自然人犯罪更谨慎认定主从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这一批复表明,司法裁判对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一般不作主犯与从犯的区分,除为避免量刑显著失衡确有需要外,即便单位犯罪中的两名以上责任人员存在犯罪共同性特征,其常规化操作是按照各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裁量刑罚,但不作共同犯罪的明确认定。这样做能够避免因共同犯罪使间接责任人员入罪,然而对于自然人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必须要承担共同犯罪相应的刑事责任。
虽然我们不能够实时的监管相关的人员,但是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来监督,并且刑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对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相关的情形是可以进行与否认的,在行政处罚的种类方面,个别的情况也是可以通过处罚金额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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