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我国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根据主体的差异所施以的惩罚标准也有所不同。在单位犯罪的诉讼过程当中,一般需要对单位主体或是个人提出指控。那么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针对该问题在下文中就给出了相关的分析与说明。
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
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较多,但并不是单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将单位犯罪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
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先是在单位中掌握实际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着直接关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谈不上是主管人员;如果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就谈不上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
从上文中的内容可以进行分析得出,针对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该问题来说需要与实际的案件情况相结合。一般情况下来说,在单位犯罪的诉讼案件当中,如果指控对象与当事人属于同一人的话,单位就需要委托员工或是其他负责人员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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