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私营企业甚至要比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还要好,所以在新时代之下,私营企业单位犯罪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了。从我国对单位犯罪的整体立法过程的演变来看,随着政治跟经济发展逐渐区分开来,国家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确实导致很多私有企业逐步堕落的犯罪的深渊当中。有部分私有企业犯罪其实就是属于单罚制的。那么,在我国针对单位犯罪的哪些罪名单罚制?
一、在我国针对单位犯罪的哪些罪名单罚制?
单位犯罪单罚的情况:
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刑法396条)
2、单位的过失犯罪(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单位犯罪单位被注销还要承担责任吗?
单位犯罪后注销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处以单位罚金,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都已由过去的单罚制逐渐转向双罚制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这符合各国刑事立法发展的趋势。但单位犯罪情况复杂,在确定双罚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对特殊的单位犯罪又确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即以单罚制为补充。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罚制仅指代罚制,而不适用转嫁制。在单罚制中,有的条文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刑法第161条);有的只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第403条);有的笼统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第137条)。这三者中,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是同一的,第二种规定中仅指有关的主管人员,而不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的情况一般都是指当事人有犯罪的这种行为,但并不是为本单位牟取利益的,比如说通过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或者由单位修建的某些工程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提交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都是直接追究公司的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不对单位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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