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国家机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说法院在行使职权时给人名群众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国家相关机构应该依法对受害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需要按照相关法的程序申请赔偿。那么,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是怎样的呢?如果大家不是很了解的话,小下内容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1、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
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一)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的;
(四)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一般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能够依照法律来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申请赔偿人需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的规定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和复议的过程到最终可以取得国家赔偿,而这个过程一般都是按照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的,对于不同的申请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的审理的审理方式也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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