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
1、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申请人对不作为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赔偿等。
2、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诉讼
1、确认违法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不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只能判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判令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未明确告知相对人,相对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暂不履行的理由。
2、责令履行判决
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救济方式。从救济的目的来看,责令履行判决是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补救,只有责令行政主体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义务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3、赔偿损失判决
一种情形是认定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判决赔偿损失。另一种情形是对于不能责令行政主体履行的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作为,也应判决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1、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通过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就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决定驳回。请求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2、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人员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与请求人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和期限进行协商。复议机关应当听取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复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审理,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这种情况也是很多人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的,对国家赔偿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会发现部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官官相护,对当事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推诿不处理。事实上,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待公民的每项正常的申请和诉求,都不应该有行政不作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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