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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和邮政传递中造成的损失。

二、国家赔偿法定范围

任何一种赔偿都是对行为后果补救,无行为、无损失则无赔偿。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针对抽象的立法设定国家赔偿责任,只针对具体的行政和司法设定了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实际上政府实施非法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并非私法上赢利机构,它只能以所有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实际上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公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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