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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的主要决策功能是根据相关的案件不定性来发挥作用的,并且是对一个单位来说是起到监督的作用,无论是任何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需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腐败的,如果没有这种机制的话,会有很多权力都被滥用,那么我们现在来谈谈国家赔偿检委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2017年5月,聂树斌申请412万元国家赔偿,此前已索得119万,部分申请已被驳回。
检察院的检委会和法院的审委会一样,都是在检察官或者法官自己无法对一个疑难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时,决定提交委员会讨论,从而以集体意志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公诉词或者法官的判决书就照此执行的一种内部运作机制。这种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必须是检察官或者法官左右为难。如果检察官或者法官能够自己解决,就不需要用这种集体一致去干预检察官或者法官独立办案。至于业务上全面的领导职能,我想这主要应该通过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去完成。正如王检在文中所举的例子:“呼和浩特市2006年两级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中,据统计,检委会研究案件比例占到98%左右,而研究其他事项仅占2%。”为什么会这样呢?我猜想呼和浩特市检察系统可能也是基于我这种考虑的。
任何机关,任何部门,都应该有一个内部监督机制。如果一味限制检委会的权利,放任检察人员胡乱办案,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国家赔偿案件。不利于降低检察人员的司法风险。现阶段,违反程序搞刑诉逼供的案子还是有报道,“躲猫猫”等事件虽然只在公安系统被网民爆料,但并不排除检察系统就没有。须知,检察院也享有一定的自侦权。随意对犯罪嫌疑人打耳光,与纪委搞联合办案以规避超期羁押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关在检察院院子里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等等事情也非空穴来风。检委会如果练刑事程序都不把关,那么不受监督的检察人员势必也会被称为“罪恶的天使”,受到人权学者们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对国家赔偿检委会的一些看法,其实小编觉得不管是对于任何单位来说其实都是一个道理,权利过大都会造成膨胀,如果膨胀的话既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权力的透明,所以检察监督显得十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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