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都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心态在审理案件,但是也不乏违反法律规定,以权谋私现象。故而国家赔偿案件依旧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国家的形象,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需要遵守特定的原则,不得徇私枉法。
1、惩罚性原则
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
2、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3、抚慰性原则
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实际损失额。
由于《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同时,间接损害难以认定、计算,不宜操作,因此国家赔偿标准采用的是抚慰性原则。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抚慰性原则已经远远不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况且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大大提高,应该有能力相应地提高赔偿标准。从世界范围赔偿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间接损害与精神损害已被许多国家纳入赔偿范围,因此我国也应作相应的改革或完善。
(一)解读“违法”
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二)解读“归责”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当然,国家赔偿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是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发展演变来的。违法归责与过错归责具有关联性,违法归责也含有过错的性质。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主体,行使的是公权力,必须忠实地贯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意志。如果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职权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的过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于国家机关,必须要严加惩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必须要加以抚慰和补偿。在法院判处承担处罚后,相关国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罚金等,同时,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可能会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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