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的设立意义就是专门处理国家赔偿纠纷事宜,对国家赔偿纠纷中的相关事实查清和是否有违法行为的确认,可先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并由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赔偿及怎么赔偿的决定。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并赋予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赔偿事宜,这就意味着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纠纷中必须得先行处理其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然后再据此做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及怎么赔偿和赔偿多少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基本上都是在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即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提起的,所以基层法院自己护短而不确认其行为违法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如果基层法院自己护短不承认其行为违法,或对其违法行为避重就轻,赔偿申请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申请进行监督和救济。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适用或者参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这主要是因为基层法院是作为中立的司法机关就赔偿请求人对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赔偿决定或对其赔偿决定不服而提供的是一种司法救济,同时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法律关系)更接近或切合行政案件的性质。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该给予国家赔偿,具体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只要有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就应该在受理查实后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有关其具体的赔偿责任则应该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情况而异,换句话说可能不一定要支付赔偿金,尽管支付赔偿金是主要的国家赔偿责任形式。
有关立案和处理期限的问题
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就应该由立案庭或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立案。处理的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有必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应不在其两个月内,因为追责是内部责任,应适用其他相关的政策或规定。
实务性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或直接的规定,留下了探讨的空间。虽然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对此进行一定的探析,但是仍可能存在理解不正确和举措不得当的地方,好在这本身就是一种以此求教于行家的试探。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公民提起要求国家赔偿自己损失的诉讼都是应该由专门的机构来做出决定处理的,但是因为现实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多而且公民维权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所以国家就允许在基层的法院中设立赔偿小组来帮助受损害的公民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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