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员工在明知实际控制人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还提供帮助行为,也从中获利。
第二,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
由于当前非法集资案中,平台很多是实际控制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虽然是合法设立,但后来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员工)共同犯罪犯罪论处,所以除了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其他员工也可能在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