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款用途和去向的不同,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标准亦不同: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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