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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三级风景名胜区。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本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画、焚烧、炸毁等。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损毁景物、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在名胜古迹区盖违章建筑,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2)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3次以上或者3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3)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本罪,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以文物为对象时,仅限于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且不能以可移动文物为对象。另外,要注意一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属于情节犯,该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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