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未出售部分价格按生产的价格认定。销售假药罪的数额认定,并不只是以出售假冒的数额进行计算的,还应该将未出售的假药数额进行计算,这样才是销售假药最终的数额。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本罪为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通俗讲就是只要具备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危险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危害人体健康”,故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假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生产、销售行为
法律没有对本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认为,所谓生产是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的采集、收集、配制以及加工、制造等行为。所谓销售是一般指对人有偿提供商品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具有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什么样的事情都会出现,生产假药,其实也是间接杀人的一种,伤残假药对人体有危害性的,那么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那么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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