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从业人员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但该罪名往往不为银行从业人员所重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银行从业人员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银行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和程序进行贷款的发放,即使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偿还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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