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不以要求盈利为目的的,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以立案进行侦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通常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会被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并非销售假药罪盈利才能构成犯罪,只要存在销售假药行为的,就构成销售假药罪。构成该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会被处死刑,可见销售假药罪是一种十分危险的犯罪行为,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该行为被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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