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还有销售假药罪的区别包括两者的定义是不同的,两者的犯罪对象是不同的,两者的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不同的,生产销售假药是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反了卫生管理法规。
1.定义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售有毒有害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销售有毒有害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销售有毒有害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无论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还是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都是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的情况,按照实际的情况对这些侵犯人体健康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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