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生产销售劣药假药罪,在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也可以定罪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对案件的判处是要看重证据的,没有嫌疑人的口供,但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涉嫌生产销售劣药假药罪拒不认罪但证据充分就可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来讲,不会因为嫌疑人自身不认罪而无法定罪量刑,相反,就算嫌疑人认罪,但只有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会认罪的。销售假药罪不认罪的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没收所有财产。对于销售假药的非法收入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是属于犯罪行为,所以是严厉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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