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3、他人的埋藏物。
二、贪污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益能够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在了解清楚了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定义之后,相信大家应该明白,这二者实际构成的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其中可以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更为特殊一些,并且这里非法侵占中财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过刚好这种财产的特殊性与侵占罪中非法侵占的财产的特殊性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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