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其实也是属于相对独立的个体单位的,包括像是我们所熟悉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的这些,都因为比较特殊的性质所以具有一定的职权,这些就是单位受贿罪肆意滋生的关键所在,在有些单位受贿罪当中还存在着共同犯罪。那么,单位受贿罪共犯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在本案中,甲单位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在该案中,如果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一个自然人,则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
3、受贿的行为的认定
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协会收受财物,甲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单独都不构成受贿。联系起来看,分工正是复杂的共同犯罪的表现。甲利用行政职权,违反《保险法》、《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强行为企业指定投保的保险机构,为保险公司谋取利益,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手续费。甲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权力寻租的特点,严重侵害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甲单位的行为不是单独实施的,是在丁协会的协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帐号、保管非法所得。甲单位和丁协会的行为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责任人A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单位受贿罪共犯认定主要是通过以上三点来判断的。得确认了单位犯罪的主体才存在着对共犯的研究,如果两个单位之间的主管人员对受贿的这种行为都是知道的,那根据责任的大小会对另一家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按照受贿行为来追究法律责任的,还是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大家可能也会觉得好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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