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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受贿有几种表现形式?

一、交易性受贿有几种表现形式?

交易性受贿的表现形式有:第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他人的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第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出售给他人;第三,其他形式如以物易物。但是这里的市场价格并不包括经营者事先针对不特定人设定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依仗其拥有的权力,利用其在职务上拥有的便利条件,而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通过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或者其他差价交易的形式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交易性受贿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汽车、字画、文物等财物

实践中,许多公职人员认为只要不收钱就不会触及底线。至于利用和开发商的友好关系在自己或亲友购买房屋等财物时享受一些优惠,这很普遍,也无可厚非,这种观念实际上已经落后于法律的规定。普遍不代表合法,也不能成为清白其身的理由,自上述意见实施以来,不少官员折戟其中。

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由于房价居于高位,一旦购房过程被认定通过交易受贿,则数额往往惊人。比如,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为自己的家人、亲戚,以低价购买了五套住房。其中,在她自己和直系亲属名下的有三套,这三套房的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相差达到两千多万元,这也构成了吕受贿数额的最主要部分。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产等财物

低价购买不行,反向操作高价售卖同样不行,道理相同,法律在此俱认为“交易为名,谋利为实”。

例2,济宁国资委原主任曹旭东之子曹某多次利用其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太平煤矿、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出售羊毛衫、酒等物品(其中葡萄酒以308元/箱购进,以1440元/箱卖出,市场价为344元/箱),获利共计8560592元。曹旭东利用职务便利为时任太平煤矿矿长王某、阳城煤矿矿长顾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案例来源:(2016)鲁08刑终395号

3、赊购型受贿

公职人员与请托人签订合同,房屋、汽车等商品交付后,却长时间没有合理理由不支付价款,以赊购的形式收受财物。法院可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受贿

4、利用违约责任受贿

利用违约责任进行受贿,是请托人与公职人员或相关人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后,行贿人故意违约并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以违约金的形式支付公职人员一定财物,从而达到行贿目的。实践中,甚至发现此种受贿方式甚至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完成,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5、增设中间交易环节受贿

增设中间环节交易型受贿,是公职人员自己与请托人不签订合同,而是指示或默许与之相关联的第三人与请托人签订合同进行交易,让第三人通过合同谋利,以达到公职人员收受、控制贿赂的目的。

6、交易为名,受贿为实

公职人员提供帮助后,通过交易获得利益,法律命令禁止,有人就想出一些所谓“妙招”来规避。比如有的公职人员有书画等才艺,请托人则花重金求“墨宝”;有的则进行更有“技巧”的操作,如官员家属将书法作品送往拍卖行委托拍卖,而请托人参与竞拍,通过拍卖程序,花费一定的拍卖成本,瞒天过海完成金钱转移。表面上看不出端倪,其实一旦进入侦查程序,也很难逃避。

7、介入交易、经营活动,收取中介费、居间费、顾问费、咨询费等

有时请托人为输送利益,便巧立名目,在交易活动中,增设居间、中介、行纪、交易环节,签订中介、居间、转销合同,体现公职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贡献”,以期“顺利成章”的支付费用。比如,在一起受贿案件中,请托人在获得公职人员的帮助后为借机“感谢”,遂拜托公职人员帮其联系、组织借贷资金用于经营,实际上请托人与资金借贷方早已商定好,公职人员的联系只是走走过场,资金到位后,请托人从资金使用费中支取部分交付钱款交给公职人员作为中介费,最终被认定为受贿

交易性受贿与正常的其他受贿情况的概念有所重合,但是还是有所区别的。总结来说,交易性受贿是利用实际存在的物品进行交易的一种行为,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物品的形式赚取中间的差价,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出或者是被举报将会受到严重的打击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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