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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贿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贿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贿的规定是行贿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

1、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犯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不仅仅是在刑法条文当中,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也是具有非常强烈的效力的,比如说在行贿罪当中相关司法解释就明确了哪些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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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如何定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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