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家庭里,什么样的人都有,好人和坏人,有钱人和穷人,官员和平民等等。身份不同的人会有不一样的待遇,条件不同的人会有不一样的行为。就像赌博受贿就是有钱之间的事。那么,我们来看一下赌博受贿一般是怎样定义的?
一、以交易形式的受贿怎么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1、两罪的实际主体有所不同。法律规定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相同的主体。然而具体到某一罪的主体,则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通常而言,贪污罪的主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管理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近年来查办贿赂犯罪的经验表明,受贿罪主体的组成人员,大多是那些手中有职有权的主管人员,能够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满足行贿人的请托要求,这一区别的外在表现是人们形成对腐败的认识是“小官贪污,大官受贿”。
2、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有所区别。贪污罪是行为人对本单位或自己经管的公共财产发生贪心,采取侵吞、盗取、骗取的手段占为己有,主观上想贪,通常贪后也不需去“枉法”;受贿罪行为人的贪心,表现在自己可以用手中的权力去换取行贿人的财物,搞权力寻租,而且,收受财物以后,行为人大多会“枉法”。一定的行为反映一定的心理,这从受贿罪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造成的损失,比贪污罪大得多这一现象,足以说明受贿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远远大于贪污罪行为人。
3、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通说认为,贪污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罪的客体,从受贿罪行为人的渎职性、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方面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经济管理正常活动。对照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比之贪污罪复杂得多,两罪的处罚应有所区别。
4、两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的共同点是秘密。贪污罪通常是个人作案,即便是共同贪污的,也常常因共同利益、相同的利害关系,使共同犯罪人结成一个紧密型的整体;对受贿罪而言,属于对合犯罪,通常是“一对一”的,行贿人与受贿人也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远不如贪污罪那么紧密。为了使赃款赃物拿得“安全”,受贿人往往利用一切方式方法,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以求得行贿人对行贿之事“守口如瓶”。出于这一考虑,受贿人除受贿时更加谨慎、狡诈外,一般都伴有其他渎职行为,有的甚至达到见利忘义,惟钱是图的疯狂境地。
赌博受贿在有些人眼里是有钱人的一种奢侈,但在法律眼里就是一种罪行。这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尚,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会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这样的事在中国是不允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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