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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受贿罪判决书是如何执行的?

在其位,谋其职。是现在社会每一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一个准则,不管你是一个公司的职员还是你是一个国企的高级领导,还是你是一个代表国家做事的一个替老百姓谋福利的党员,都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以身作则,对江苏淮安受贿罪判决书是如何执行的?,我们进行讨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至20**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淮安区**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对“淮安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机具销售推广和购机补贴发放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邵某计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8万元。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证言,并出示了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被告人张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及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事实

淮安区**局系全民事业单位。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被任命为该局副局长,负责农机推广、农机培训、项目建设工作,分管科教科、**推广站、**学校。2012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兼系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工资审批表,中共淮安市**区(现淮安区)委员会任免的通知、区农机局关于农机局领导分工的通知,**推广站工作职责,区委区政府关于成立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淮安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事实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淮安区**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公司**具销售推广和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邵某所送贿赂款计人民币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邵某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对其公司给予关照,到张某家送人民币4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邵某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对其公司给予关照,到张某家送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李某、王某、杨某等人证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说明,**系列产品销售合同,**公司20**-20**年销售情况统计表,淮安区**局关于20**年至20**年**购置补贴结算意见,2010年至2014年江苏省**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接受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其先后两次收受邵某贿赂款计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同日,本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其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和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缴款书及被检举人的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某不持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

本院认为,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立案前接受检察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上述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退清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等上述法定、酌定情节,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上述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受贿数额为8万元,论罪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酌定情节,依法虽可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但其曾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因被监察机关给予降级处分,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于江苏淮安受贿罪判决书是如何执行的?我们想必也是看的很清晰明了。所以我们不要碰触法律的底线,更不要碰触人民群众的底线,在我们的岗位上做好自己 ,付出自己应该有的责任无论何时,无论何地,只要你敢碰触,国家就会惩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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