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有一部分人率先实现了致富,但这也引起了一些人的红眼病,特别是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纪律规定不能经商办企业,没有生财之道的他们就把手中的权力当做了捞钱的筢子,为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贿赂,其中有的人是一时利欲熏心,被金钱蒙蔽了心智,被查处时悔过不已,那么,受贿刑事悔过应如何量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3、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6、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关于受贿刑事悔过的量刑问题,根据不同的悔过表现,量刑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的减少基准刑不超过10%,对于积极退赃、减小国家利益损失的,减少基准刑不超过30%,对于审讯阶段主动坦白悔罪的,坦白自己的罪行减少基准刑不超过20%,交代公检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罪行减少基准刑不超过30%,如果有效避免了发生严重后果的减少基准刑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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