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什么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就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包括人员有: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贪污共同犯罪的主体的情况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五、犯罪的主体具备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共犯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 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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