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矿山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具体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则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许可。行政许可范围问题是行政许可制度中的重要问题,由于行政许可是以对一般人的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或禁止为前提,因此,许可的事项越多,对人们的限制就越多,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能随意加以限制或剥夺,这就需要法律规范对行政许可的范围严格加以控制,科学、公正地对许可范围加以界定,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自由,使许可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生命健康活动的组织、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认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专营的措施等。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凡是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一定要按相关规定来执行,否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了事故造成人员损伤或者是其他恶劣影响的话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要严格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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