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起诉不立案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所以,检察机关肯定不会立案,因为检察机关对一般刑事案件没有立案管辖的权利。但如果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涉及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刑事犯罪才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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