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者不再受理的,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再次起诉的判定标准
驳回起诉裁定已经生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应从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来判断。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起诉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因为法院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驳回起诉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这从《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可以明确。
驳回起诉是在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之前,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的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当事人都享有诉权,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基本标志。具体案件诉权的使用不能重复,判断再次起诉是否违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审”原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法院审案资源的浪费与否。
对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是司法机关根据当事的诉讼案件的情况下,结合当事的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结合有关诉讼请求来作出的,一般情况下是符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但如果还存在再次上诉的理由,那么当事人显然是可以提出再次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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