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吉高法[2013]114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实际,现就调整我省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不以价值论:
(二)入户盗窃的,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三)携带凶器盗窃的,即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四)扒窃的,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五)采用破坏性手段或者技术性手段实施盗窃的。
延伸阅读:
关于盗窃罪吉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
故意毁坏财物吉林省多少立案
故意毁坏财物不管在哪个地方的法律规定都是...
吉林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
吉林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