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妨害清算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
2、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3、 在未清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口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是判断是否立案追究的重要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解散或破产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同时,公司、企业财产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因此,只要公司、企业违反上述规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录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必然侵犯国家对公司、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
所谓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前,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分配。如果没有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即给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未达到10万元以上的,则不构成犯罪,不能立案追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妨碍清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即将公司财产加以隐藏,不使债权人或其它权利人知晓该公司拥有该项财产的行为;
第二种是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即公司、企业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虚构债务、隐瞒债权或者在其它财产清单上隐匿其所有的财产的行为;
第三种是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公司、企业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并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就构成了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由清算组的成员所为的,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清算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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