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4、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1、造成讨薪者本人重伤、死亡的。如劳动者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引起生活无助而自残、自杀或因无钱就医导致伤残或死亡的。
2、引发个人极端事件。如劳动者采用“自焚讨薪”、“集体上 访静坐喝农药讨薪”等极端手段讨要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引发群体性事件。如由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造成人数众多的劳动者通过群体性上 访等手段讨要工资,出现的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采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达,应当理解为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处的“劳动报酬”应该包括“加班费”和“奖金”,而不包括间接支付与未来兑现的社会保险。因此,尽管刑法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列为犯罪,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仍只是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不是犯罪。劳动者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拒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控告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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