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5、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孟事实再行起诉的;
6、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二、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案件自己可以到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自己没有时间去,也是可以找律师带自己出席的。不过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的,如果不想走司法程序的,可以到双方先进行协商,在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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