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于本罪在旧刑法中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故通说认为,本罪的本质是侵犯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一般认为,遗弃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扶养的权利,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危险,但拒绝扶养。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构成遗弃罪怎样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是对于那种负有抚养、赡养、照顾义务的人,如福利院、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实际也是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另外,对于遗弃行为与遗弃罪需要看情节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恶劣程度,这里就要结合遗弃的行为、后果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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