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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刑事案件,法律中有规定,此时可以由受害人及其家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此时相关的证据材料可能就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了,那到底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有哪些呢?具体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提起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材料
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注:诉状及证据材料必须是A4纸,且纸张左侧预留2CM的装订线。如被告为两个时,则提交三份诉状及证据材料,依此递增提交。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
(1)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由法院认可;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公证。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二、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要求:
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4、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究竟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有哪些?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较为充分的介绍。应注意的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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