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玩忽职守恶劣社会影响怎么界定?
(1)声誉性损失。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社会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秩序性损害。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公众性损害。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
(4)权益性损害。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违规使用的。
(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四是与特殊时期环境的对应性。如发生在政治意义较强的圣会或发生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城市的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于玩忽职守罪的司法判决情况是非常明确的,有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但具体的判决也是要考虑是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存在恶劣的影响,那么是需要从严进行判决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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