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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在我国规定的职务犯罪就是专门针对国家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国有公司,职务犯罪比较常见的就是群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现在有很多的职务犯罪的腐败现象是非常的突出的,尤其是有些行政机关当中的所谓的高层领导者,根本就是亵渎了当前所在职位。下面我们就以吉林省民政厅职务犯罪的特点,来全方面的了解一下所谓的职务犯罪

吉林省民政厅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

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

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

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利进行职务犯罪。如原许昌德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牛成志因利用职权挪用卖粮款20万元用于抄股,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利用权力攫取钱财,索贿受贿,又以此操纵权力,形成买官卖官之风。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以职务晋升、职级调整、工作调动等为由,收受其34名下属人员的贿赂。另外,其还接受了5个建筑公司为承揽工程而进行的贿赂。对于巨额财产姜国仕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五)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

对公职人员行为的底线要求要高于普通群众,这是由公务人员的职责及权力性质所决定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深恶痛绝。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成本低、易成功、获利大的特点,使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在一些重点部门甚至出现“前仆后继”现象,成为国家的一大疾患。职务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的影响就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社会和公众的道德底线,使社会价值观畸形,荣辱观被颠覆。比如把干实事讲诚信的人看作迂腐不随流,把圆滑投机看作是有能力,把敢于胡搞看作是有魄力。深层次地影响:将是党群干群关系割裂,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最终影响执政基础,使和谐社会名不副实。

民政厅本来的工作职责是要负责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的,而在吉林省发现的这具民政厅职务犯罪的重大案件,其特点也主要体现在涉案人员是非常多的,其中关系到很多民政厅的高层领导人员,对吉林省当地市场经济的影响和民众对于民政厅等执法不信任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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